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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

发布时间:2026-08-1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取保候审人员若擅自离开所在地,可能面临法律风险:
1、保证金被没收或重新强制措施的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,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、县,已交保证金可能被没收,还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保证金、提保证人,或监视居住、逮捕。例如,某取保候审人员未申请擅自从A市到B市游玩一周,保证金被全部没收,且被责令重新交保证金。
2、影响案件审理和人身自由的风险。擅自离开可能被视为逃避制裁,影响案件审理,还可能因违反规定被逮捕,失去自由。比如,一取保候审嫌疑人为逃避调查擅自离居隐匿,多次传讯不到案,最终被逮捕,转为羁押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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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保候审人员能否离开所在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:
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: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。”这里的“所在地”即“所居住的市、县”。因此,取保候审人员离开需经执行机关批准,否则违法。依据该条第四款,已交保证金可能被没收,还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保证金、提保证人,或监视居住、逮捕,对需逮捕的还可先行拘留。综上,未经批准,取保候审人员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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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人员在离开所在地时,常见错误操作需注意:
1、未经批准擅自离开:部分人员认为短时间或私事离开没问题,未申请批准就擅自离开所居住市、县,直接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,易导致保证金被没收、重新强制措施等后果。
2、未及时报告行程变动:部分人员虽获批准离开,但行程变化(如延长时间、改变目的地)未及时报告并获新批准,继续行动,也可能违反规定,面临法律风险。
3、忽视传讯义务:个别人员离开期间收到传讯通知后,未按时返回或推脱不到案,既违反取保候审基本要求,还可能被认定为逃避侦查审查,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并逮捕。
若您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离开需求或已出现类似情况,可尽快联系我,我会为您评估风险并提供补救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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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人员能否离开所在地,核心在于是否获得执行机关批准:
未经批准,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。若擅自离开,属于违规行为,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、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保证金、提保证人,或监视居住、逮捕等后果。
若已获批准,可按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事由离开,但仍需遵守其他规定,如传讯时及时到案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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